为贯彻落实中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日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云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的管理范围、管理部门、项目申请、审批流程、实施程序、退出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纪律等进行规范。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管理创建示范活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规范和加强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中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注重操作性,对全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强化组织领导、规范项目申请、严格审批流程、明确实施程序、实行退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相关工作要求等8项内容,主要明确全省创建示范活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以前的怎么办”。对《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明确的,除因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通知》原则上不再重复表述。 三、管理范围 《通知》所指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通知》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全省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通知》管理范围。 四、管理机构 《通知》明确,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同级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省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本单位创建示范工作。 五、主要减负措施 《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为基层减负: 一是严控实施主体,全省只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能开展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州(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一律不允许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是严控活动数量,特别是严格控制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 三是实行目录管理。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布全省创建示范活动设立目录和年度开展活动目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公布目录以外的创建示范活动。 四是进行专家评审。对申请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将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活动的必要性、对基层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审定。 五是避免配套开展。《通知》专门明确不得要求层层配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六是实行自愿申报。所有创建示范活动不得要求创建对象必须申报参加,由基层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项创建示范活动。 七是严格经费管理。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六、宣传要求 《通知》明确不得对公布目录以外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宣传和网信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不得对目录外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截至2022年7月底,我省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有39项,其中省级项目8项,省级部门项目31项。除不宜公开的项目外,保留项目目录将发布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 对于各州(市)、县(市、区)党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原来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予以撤销。确有必要开展的,由各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按《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